【終極上訴】同性伴侶被拒繼承遺產申公營房屋違憲 律政司申終院上訴許可獲批

社會

發布時間: 2024/02/26 16:14

最後更新: 2024/02/27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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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男同志早前就海外同性已婚伴侶無法自動繼承遺產,不獲申請公屋及被拒於毋須補地價下轉移居屋業權,分別申請司法覆核均獲判勝訴。律政司早前申請上訴均被駁回,再向上訴庭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上訴庭今(26日)頒下判詞批准申請,指爭議涉及重大廣泛重要性,故批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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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案申請人均為律政司司長及香港房屋委員會;答辯人李亦豪及Nick Infinger。

就繼承遺產司一案,據早前上訴庭判詞指,李與已故同性丈夫吳翰林於英國合法結婚,吳生前享有自由訂立遺囑,由於他們為同性配偶關係,因此被排除於《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和《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 中「有效婚姻」、「丈夫」和「妻子」的定義外,上訴庭認為因兩人的性取向而受差別待遇,裁定有關差別待遇構成不合法歧視。

律政司申請上訴許可的議題包括,政府考慮同性及異性婚姻之不同待遇時,於現行《婚姻條例》下,是否可以此作區分等。上訴庭認為,相關議題直接或間接影響《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和《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是否合乎憲法或合法性,且具重大廣泛重要性,故此批准上訴許可申請。

另兩案包括公屋案的申請人Nick Infinger,早前無法與其於加拿大結婚的同性伴侶組成房委會政策下的「一般家庭」而申請公屋,司法覆核獲判勝。居屋案的申請人李亦豪代替其已故同性配偶吳翰林成為申請人,就房委會拒讓已婚同性伴侶加入成為居屋單位合資格住戶及獲轉移業權,提出司法覆核亦獲判勝訴,房委會就兩案申請上訴被駁回,上訴庭指政策均屬歧視及違憲,改變政策亦不會影響異性伴侶申請資助房屋的權利。

房委會提出多項議題,其中涉及《基本法》第36條及37條對婚姻的保障。上訴庭認為《基本法》第36條之合法性及合憲性,對分配公屋及資助房屋時,是否對海外已婚的同性配偶構成歧視等議題,屬重大廣泛重要議題,故認為均具可爭議之處,故此批准上訴許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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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育慧